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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二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复习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是考试的重点章,在历年的考试中经常以主观题型出现。本章内容多而新,考点繁杂,应该说是全书的重中之中章节。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

  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

  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汁

  师事务所审计。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项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例题】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2007年考题)

  A.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六、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有( )。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对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

  C、对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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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 )。 (2005年)

  A、由董事会选举

  B、由监事会选举

  C、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D、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答案】C

  3、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2】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例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刊监事会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B、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C、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D、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答案】AD

  4、监事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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