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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在考试中是重要的章节,经常以综合题的方式出现。
第三节 会计监督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务、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旨,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解释】考生注意如果会计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首先自行处理;只有无权处理时,才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政府会计监督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 ”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解释】本考点曾在2001年、2003年的综合题中出现,财政部门有权对“各单位 ”(上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的会计工作中行使监督权
【例题】根据《会计法 》的规定,( )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A、以上人民政府税务部门
B、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
C、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门
D、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答案】D
2、会计工作监督的监督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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