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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七、合营期限(P160)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总结】需要审批的事项: (1)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需要审批机关核准;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出资期限: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该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分期缴付收购价款的,需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3)出资额的转让;(4)延长合营期限。
八、解散和清算(P161)
1、解散事由;(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2、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九、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出资形式的相关规定;出资期限的相关规定;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都是相同的。
(一)、投资回报(P167)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二)、收益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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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机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四)、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
2、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合作企业董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
(五)、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六)、合作期限(P168)
I、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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