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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是考试的重点章,在历年的考试中经常以主观题型出现。本章内容多而新,考点繁杂,应该说是全书的重中之中章节。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甲和乙是父子关系,他们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和B有限责任公司,并分别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在日常经营中,他们主要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接到预付款后又通过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目的方式,将A公司的资金转移到B公司的账户上,当A公司被债权人追讨时,发现A公司账户上根本没有钱。甲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限制(重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解释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解释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解释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解释5】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解释1】(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解释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例题】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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