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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案例】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合同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内容
2005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5)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2005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05年12月,因丙外出采购无法联系,乙经甲、丁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2006年2月,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供销合同,并在签订时与该公司的代理人私自串通加价,加价部分二人私分。
2006年4月,乙私自将拥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乙将此事通知甲和丁后,甲不同意。2006年5月,合伙企业为某关系户提供一般保证,结果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付款时,直接要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合伙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1)逐项分析该合伙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①甲和丁以现金和劳务出资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②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合法。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即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
③丙的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④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合法。根据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
(2)乙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案】乙的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因为纺织公司为外部善意的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但是甲与纺织公司代理人私自串通加价部分无效,因为这属于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乙将拥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丙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乙的转让行为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之间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5)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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