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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复习与练习六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考试中是较重要的章,特别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内容,教材重写的合伙企业法分值要有所增加;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P125)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六、有限合伙企业

  (一)、合伙人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二)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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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例题】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选项B的说法不符合规定。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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