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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复习四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增值税

  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30)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解释】某项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原则是:确认时间不得滞后。

  【例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 )。(2003年)

  A、销售方收到第一笔货款的当天

  B、销售方收到剩余货款的当天

  C、销售方发出货物的当天

  D、购买方收到货物的当天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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