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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六)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2007年3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一栋住宅楼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2007年8月,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未予理睬。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问题:

  (1)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抵押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2)B银行可否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B银行可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根据《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B银行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如果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可否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案】如果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可以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银行与C公司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有的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

  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丙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丙公司协商一致,丙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1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丙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2006年12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和预期利益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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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之前的没有担保的乙的货款设定了担保,因此这是可以撤销的。

  (2)丙公司抵销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丙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丙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因此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

  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但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2007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限制,所以该合同无效。

  丙、丁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但是乙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

  丁因其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C公司到期债务,经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此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丙、丁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丁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丁的质押行为有效。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丁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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