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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06年会计职称考试10月17-21日报名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关于省直单位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委驻穗单位,驻穗部队: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05]12号)的部署和安排,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20 日、21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5年10月17日―21日。
    二、报名方法
    原则上以厅、局、总公司等为单位统一报名,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人的材料汇总统一到报名点报名。报考人也可以持经本单位审核(盖章签字)的报考资料直接到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报名。
    转考考生报考中级资格考试需到原考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转考手续。在报名时,出具上一年度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证明及成绩转移信息软盘。
    三、报名地点
    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联系电话:37605711;网址:http://www.gdkszx.com.cn
    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报考者、流动人员报名点: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三楼),联系电话:37605415。
    四、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会计资格考试收每科50元考务费。
    五、港澳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复函》([2004]港办交字第170号),对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考试用书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考办制发的考试大纲。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两个级别五个科目的辅导教材,在2005年度辅导教材基础上予以调整、勘误后重新印制出版,同时将调整、勘误内容单独印制小册子免费提供给考生。2005年度的辅导教材仍可使用,持有2005年度考试辅导教材的考生可在2006年度考试报名时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登记,2006年度报名使用新版教材的考生不必登记。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务必要将考生需要两个级别的调整说明一并上报省会计考办。
    附件:1、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科目、方式和时间
          2、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3、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填表说明
          4、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
          5、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略)
          6、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征订单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级别、科目、方式和时间
一、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
    二、考试科目
    初级:①经济法基础;②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①财务管理;②经济法;③中级会计实务;
    三、考试方式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中级资格考试采取滚动方式进行。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时间
考 试日 期
初 级 资 格
中 级 资 格
5月20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 济 法
5月21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附件2
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
  ⑴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⑶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⑷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⑸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人员,并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对于港澳居民,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以上报考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5年12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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