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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备考中,小编为大家分享了《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帮助考生以更少的时间来学习、理解、掌握中级会计考试中的重点、难点和常考点。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要考点汇总
【考点1】民事行为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种类 | 划分标准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18周岁)、精神正常(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 |
16周岁以上(≥16周岁)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
“条件”发生与否,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期限”必然会到来;其发生的时间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
【提示】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3.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 无效民事行为 | |
效力 | 已经生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 当然无效 |
主张者 |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适用 |
当事人权利 | 选择权:可撤销,也可继续有效 | 绝对无效 |
溯及效力 |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 自始无效 |
【考点2】仲裁
1.仲裁适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效力
双方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另一方在法院受理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在首次开庭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6.仲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的。
7.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3】诉讼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⑤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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