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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简答】2019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20年3月,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其提供了担保。
2020年5月,王某私自将合伙企业一台设备卖给不知情的钱某,钱某支付了10万设备款,并取得该设备,张某、李某的得知后要求钱某立刻归还设备,钱某拒绝返还。
2020年8月,李某因个人原因向方某借款5万元,并私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15%的财产份额质押给方某作为债权担保,张、王得知后要求方某立刻解除质押担保,方某以自己并不知晓李某的行为未经张、王二人的同意,且财产份额属于李某个人所有,李某有权处分为由拒绝解除质押担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钱某拒绝张、李二位合伙人的要求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方某是否有权拒绝解除质押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
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结合本案,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那么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
(2)钱某拒绝张、李二位合伙人的要求合法。
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结合本案,钱某确为不知情且已取得设备,故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王某追索,而不能向第三人钱某追索。
(3)方某无权拒绝解除质押担保。
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出质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李某属于私自质押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显然质押行为无效,方某必须解除质押担保,至于所造成的损失可要求李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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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2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各省打印时间略有差异,小编建议考生可立即填写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及时通知考生2022年各省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通知,让您不错过信息。
考试时间
中级资格考试于2022年9月3日至5日举行,共3个批次,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9月3日至5日 |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
13:30-15:45 财务管理 |
|
18:00-20:00 经济法 |
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4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1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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