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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沧州考区)疫情防控须知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确保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沧州考区)工作安全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在考前14天申领“河北健康码”。申领方式为: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河北健康码”小程序或下载“冀时办”APP,按照提示填写健康信息,核对并确认无误后提交,自动生成个人“河北健康码”。考生应自觉如实进行考前14天的健康监测。
(一)来自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的考生:
“河北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可参加考试。14天健康监测中出现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7天内2次(最后一次在48小时内,下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河北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考生可拨打“河北健康码”中“服务说明”公布的咨询电话),并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含风险等级调整为低风险未满14天的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
“河北健康码”为绿码的,如无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如有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考前7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河北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要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
(三)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现已按规定解除隔离观察的考生,应当主动向沧州市财政局会计科报告,且持河北健康码“绿码”方可参加考试。
(四)仍在隔离治疗期或集中隔离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以及考前14天内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上述提示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因执行防疫规定需要进行隔离观察或隔离治疗,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同放弃。
二、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考生须申报本人考前14天健康状况,填报202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2)。
考生对个人健康状况填报实行承诺制,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凡隐瞒、漏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参加考试时,考生须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准考证和《202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向考务工作人员出示“河北健康码”及相关健康证明,经现场测温正常后进入考点考场。
三、考试当天,若考生在进入考点或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由考点医护人员进行初步诊断,视情况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医院进行医治。
四、考生进入考点后,在考试全 程(除验证考生身份时)佩戴符合防控要求的口罩。考生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分散进入考场,进出考场、如厕时均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五、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前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不到人群拥挤、通风不好的场所,不到疫情防控处于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规避疫情风险。外省市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做好来沧准备,考试期间需入住宾馆的,请选择符合防疫要求的宾馆。
六、考生要关注考试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健康监测和相关防护,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为顺利参加考试做好准备。如因不能满足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七、公告发布后,疫情防控工作有新要求和规定的将另行公告通知,请考生关注河北省财政厅-会计服务-沧州市栏目。
附件1: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沧州考区)考点情况表
备注:请注意考试期间天气和道路施工等因素,合理安排出行方式和时间。
附件2:202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202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姓名: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报考级别: 考点:
本人考前14天内住址(请详细填写,住址请具体到街道/社区及门牌号或宾馆地址):
1.本人考前14天内,是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 □是 □否
2.本人是否属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是 □否
3.本人考前14天内,是否在居住地有被隔离或曾被隔离且未做核酸检测 □是 □否
4.本人考前是否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入冀 □是 □否
5.本人考前是否从境外(含港澳台)入冀 □是 □否
6.本人考前14天内是否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已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 □是 □否
7.本人考前14天内是否与来自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有接触史 □是 □否
8.本人“河北健康码”是否为黄码或红码 □是 □否
9.与本人共同居住人员中是否有上述1至7的情况 □是 □否
本人承诺:我将如实逐项填报上述相关信息,如因隐瞒或虚假填报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而影响公共安全的后果,本人自愿取消考试资格,接受考试管理机构相关处理决定,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和制裁。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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