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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习题:订立方式之承诺
知识点:订立方式之承诺
【1-单选】
赵某以信件形式向钱某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5天,7月4日,赵某将信件交付邮局,邮局将信件加盖7月5日邮戳发出;7月7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钱某信箱;钱某因出差,直至7月15日才阅读信件内容。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A.7月4日
B.7月5日
C.7月7日
D.7月15日
【答案】B
【解析】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提示】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多选】
2020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 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于10月20日复函同意5.5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包括(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20日的复函为承诺
D.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答案】ABCD
【解析】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甲厂10月20日的复函为承诺【受要约人甲向要约人乙,按照一台设备5.5万元做出承诺】,选项A、C正确;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发出要约,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与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均为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处指价款)",应视为"新要约",选项B、D正确;
【提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3-单选】
甲公司就一批材料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在甲公司确定的要约期限届满后方发出承诺通知,甲公司接到后未予答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若不履行其要约所述之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的承诺生效
C.甲公司若及时表明该承诺通知有效,则该承诺通知为新要约
D.甲公司需及时通知乙公司该承诺有效,方使合同成立
【答案】D
【解析】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判断】
承诺到达要约人后,在要约人履行之前可以撤销。( )
【答案】×
【解析】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提示】要约可以撤回(阻止生效),也可以撤销(消灭要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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