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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要约收购
考点覆盖范围:
证券法律制度:(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股票发行;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配股与增发色条件’公司债券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主板、中小板证券发行程序(落实注册制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的发行程序‘限制性规定’股票的科创板上市条件;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及实际控制权界定;一致行动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要约收购(30%);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时点’投资者保护)
考情分析
知识点:要约收购(30%)
本知识点考频(近3年):2
重要程度:★★★
多选题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C.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D.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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