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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5月7日)

环球网校·2021-05-07 16:02:26浏览14 收藏7
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5月7日)”希望考生在学习中级财务管理教材时配合试题进行,这样效果更佳,中会每日一练已开启,每科3道题。

编辑推荐: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汇总(5月)

(单选)1.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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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知 识 点 :缔约过失责任,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解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德凯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并且泄露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2.在代位权的行使中,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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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知 识 点 :保全措施

参考解析:在代位权的行使中,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多选)3.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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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

知 识 点 :保全措施

参考解析:乙对丁属于未到期的债权,乙对戊,属于赌债不合法,乙对丙的10 000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乙对丙的5 000元,可以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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