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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覆盖范围: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汇票的一般规定、汇票-出票、汇票-转让背书、汇票-承兑、汇票-保证、汇票-追索权、本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殊规定
考情分析
知识点:票据权利
【1-多选】
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选项AD: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小志点拨】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①出票取得;②转让取得;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知识点:票据抗辩
【1-多选】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
C.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付款责任解除
D.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的付款责任解除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选项A:票据债务人不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选项B:支票的付款人不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如果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承担任何的付款责任,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选项C: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得以解除。选项D: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单选】
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的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C
【解析】选项A: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选项B、D:票据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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