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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判断】
赵某、钱某、孙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谢某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谢某要求赵某清偿5万元欠款,根据约定的损益分担比例,赵某可以拒绝该请求而只承担2万元的清偿责任。( )
[答案] X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人之间约定的损益分配的比例属于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的债权人。
【2-多选】
王某、张某、田某、谢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20年8月成立大华商贸中心(普通合伙)。2021年1月,谢某因抄底买房,向崔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4个月。4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谢某亏损不能还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崔某行使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可代位行使谢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谢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谢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谢某的合伙财产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 [答案] BC
[解析] (1) 选项A: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 选项.B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 选项D:本题并无迹象表明崔某对谢某的合伙财产份额享有质权,崔某只是谢某的一般债权人,谈不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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