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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考点31】财产保险的特殊制度
1、代位求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1)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区别于共同保险也区别于单保险中的超额保险。
(2)重复保险的判断时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
3、物上代位制度
(1)只有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保险人才享有物上代位权。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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