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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整理30:保险合同的解除

环球网校·2020-07-08 16:27:37浏览48 收藏9
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学习阶段,小编都给你整理好了中级会计高频必考知识点内容,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整理30:保险合同的解除”碎片时间就能学习,这些知识点考前背熟!2020年中级会计稳了。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高频考点30】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整理30:保险合同的解除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骗保。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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