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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环球网校·2020-05-21 14:13:33浏览72 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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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高频考点1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除外。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4)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给职工);

(5)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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