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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14】股票种类、原则
1、优先股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4)表决权不受限制: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权2/3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2/3以上。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B.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D.发行优先股。
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股票的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4、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不一定是1元),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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