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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环球网校·2020-05-20 14:02:56浏览51 收藏5
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正式开启,小编都给你整理好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必考知识点内容,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碎片时间就能学习,巩固知识点,都是精华考点要不要看?希望考生掌握以下内容。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高频考点1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款的处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未设立的责任

①对外(债权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内责任:按照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发起人承担;②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公司承担;②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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