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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2:仲裁

环球网校·2020-04-26 11:23:41浏览55 收藏16
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正式开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三科高频必考知识点内容内容小编都给你整理好了,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2:仲裁”你只用对着学!要不要看?要不要收藏?希望考生掌握以下内容。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高频考点2】仲裁

1.仲裁适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效力

双方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另一方在法院受理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在首次开庭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的。

6.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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