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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粤财会函〔2020〕9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doc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1日
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发布2020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习内容
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0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五)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七)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八)《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九)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学分要求
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学分计量标准按照《规定》第十三条计算,如采用培训方式完成,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远程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统一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gdczt.gov.cn)进行登记确认。
三、学习形式及管理原则
(一)省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管理
省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1。省属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后,按时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办理学分登记事项。
省属单位如采取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自行录入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如委托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采取面授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可由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进行面授机构备案后录入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人员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本指南制定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和学分登记政策,由深圳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申报均通报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办理
会计人员、用人单位均通过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学分事项登记及申报,相关材料在线提交后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附件:1.省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 | ||||
序号 | 学习形式 | 确认学分分值 | 学分确认方式 | 提交材料 |
1 | 参加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 | 每天折算为20学分。 | 1. 用人单位注册单位账号; 2. 上传培训计划,报财政部门复核; 3. 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培训计划后,用人单位导入培训人员名单确认学分。 |
用人单位发布的培训通知。 |
2 | 参加已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完成“省本级”区域备案的远程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培训 | 在线学习每小时折算为2.5学分。 | 施教机构直接回传。 | 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3 |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 | 在校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自毕业年度起完成继续教育,于毕业当年确认。 | 于毕业年度申请继续教育,由财政部门确认。 | 毕业证(学位证)电子版(扫描件)。 |
4 |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等国家资格目录清单中列明的会计类相关资格考试 | 每通过一科确认通过当年90学分。 | 1.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录入; 2. 其他资格考试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由财政部门确认。 |
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无需申请; 2. 其他资格考试提交成绩单截图(电子版成绩单)。 |
序号 | 学习形式 | 确认学分分值 | 学分确认方式 | 提交材料 |
5 | 承担省财政厅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科研课题,课题结项 | 1.独立承担确认为90学分; 2.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折算为60学分。 |
会计人员自行申请,由财政部门确认。 | 结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1份。 |
6 |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 1.独立发表: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 2.与他人合作发表: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
会计人员自行申请,由财政部门确认。 | 报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内页的扫描件1份。 |
7 |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 1.独立出版:每本折算为90学分; 2.与他人合作出版: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60学分。 |
会计人员自行申请,由财政部门确认。 | 书籍封面、封底(包含书号)的扫描件1份。 |
8 | 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 每年折算为60学分。 | 由省注协继续教育系统回传。 | 无需申请。 |
9 | 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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