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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环球网校·2019-11-29 13:35:29浏览35 收藏7
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打算报考2020年中级考生提前学习,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本文围绕管理人员进行介绍,希望考生打好基础,认真学习,提前掌握教材内容。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收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自己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重视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处理:

1.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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