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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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