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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会考〔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加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行为,强化考场管理,维护考场秩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我们在总结会计资格考试改革实践基础上,对2015年印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印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以及2017年印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会考〔2017〕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联系。
附件: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规则
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附件1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考场秩序,按照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籍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下同)进入考场,完成电子签到后,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置在桌面右上角。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机、电子设备应设置成关闭状态)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之外的物品(含电子、通讯、计算、存储等设备)进入考位,按违纪进行处理。
第四条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考生可以携带装订成册的纸质参考资料。考试期间,不得相互传递借阅纸质参考资料,违者按违纪进行处理。
第五条 考生在完成签到后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出入考场。考生在考试中途暂离考场,其离场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六条 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纸笔。考试结束后,演算纸笔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进行处理。
第七条 考生入座后,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录考试系统,认真核对屏幕显示的本人相关信息,阅读并遵守《考生须知》及《操作说明》,等待考试开始。
第八条 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为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签到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不再接受考生的登录。
第九条 进入考场后,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定,维护考场秩序,尊重并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应当举手示意。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如机器设备、网络、电力出现异常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协调解决,不得自行处置,严禁自行关闭或重启考试机。
因机器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答题时间出现损失,考生可以当场向监考人员提出补时要求,由监考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考试结束后,不再受理考生未当场提出的补时要求。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9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应当立即自行离开考场,严禁关闭考试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或喧哗。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到,考试系统将自动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统一交卷。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按照考试系统要求进行操作,由于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违纪违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有严重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被记入会计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有关信息将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关记录也将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会考〔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按照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考试监考人员包括主监考、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和技术保障等人员。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认真学习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熟悉监考规则、考试系统、考试异常情况处理等,不经培训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工作相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履行监考职责。
第五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证件。
第六条 考点应设主监考1人,履行考点监考工作主体责任,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本考点监考相关工作:
(一)熟悉并掌握本考点的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场分布、机器设备、网络及电力保障等情况以及本次考试的基本安排,协调完成本考点的考前考场检测及封场工作;
(二)选聘监考人员,组织开展考前培训,监督检查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
(三)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
(四)监督考试信息接收和上传工作;
(五)向考点所在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考场情况报告单》及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报告。
(六)其他需要协调配合的考试相关工作。
考场较多的考点,可视情况配备副主监考若干名,负责协助主监考开展监考工作。
第七条 考点应根据考场人数配备考场监考,50人及以下考场,至少配备2名考场监考;50人以上,每增加25人原则上应增加配备1名考场监考。
第八条 考场监考的职责如下:
(一)考试开始前60分钟,检查、清理考场,开启监考机和考试机,准备签到系统,分发演算纸笔;
(二)考试开始前30分钟,引导考生检验身份、完成签到并有序进入考位,宣读或播放《考生须知》及有关注意事项;
(三)考试开始前15分钟,提示考生登录考试系统核对本人相关信息、阅读《考生须知》和《操作说明》;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关闭签到系统,在监考机上核对考生相关信息,统计本考场考生实考及缺考情况;
(五)考试过程中,巡查考生考试情况,逐一核查考生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是否与考试机上相关信息相符,解答考生提出的不涉及考试内容的相关问题,协助解决考试中异常情况,处理考生因异常情况造成考试时间损失而当场提出的补时要求;
(六)考试过程中考生确需暂时离开考场,应当问明原因、做好记录,并指定流动监考陪同往返。考生临时出入考场需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接受监考人员的查验。
(七)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将违纪违规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有效居民身份证号和行为事实详细记录在监考机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相关证据附在《考场情况报告单》后,由2名或2名以上考场监考签字确认。
(八)考试结束后,回收演算纸笔,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由2名或2名以上考场监考签字确认后,上交主监考或主监考指定的人员。
第九条 考点应按照考场数量配备流动监考,原则上每3个考场配备1名流动监考。
第十条 流动监考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并维护考场外秩序,联络考场内外有关事宜;
(二)配合考场监考处理考生违纪违规行为;
(三)根据需要临时替代考场监考工作;
(四)承担主监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考点应按照考试机数量配备技术保障人员,200台考试机以下的考点,至少配备1名技术保障人员;200台考试机以上的考点,每增加200台考试机至少增配1名技术保障人员。
第十二条 技术保障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考试开始前60分钟,准备考试服务器、签到系统,协助考场监考开启监考机和考试机,并将所有考试机设定为等待登录界面;
(二)考试开始前30分钟,协助考场监考完成考生入场身份验证和签到,并密切关注考生登录状态,及时解决异常情况;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协助考场监考关闭签到系统,核实统计本考场考生实考及缺考情况;
(四)考试过程中,密切关注考试状态,及时解决突发软硬件故障,并协助考场监考完成违纪处理等操作;
(五)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进行数据完整性检查后,将考试数据备份并上传。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突发事件,监考人员应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如突发事件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的同时,应迅速逐级报告。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违反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因违规违纪受到过处理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监考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级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考试监考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会考〔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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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巡考工作,依据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巡考人员,是指受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派,对考试组织、考场秩序、考风考纪等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派出的巡考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巡考人员对派出机构负责,履行考试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 巡考人员应熟悉会计资格考试政策、规定,认真负责,不徇私情,遵守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相关规定。
第四条 巡考人员在考区、考点、考场巡视时,应当佩戴考试管理机构制发的统一标识。
第五条 巡考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本年度巡考工作。
第六条 巡考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被巡考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包括考区、考点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工作机制等。
(二)监督检查考点(场)布置情况,包括考点(场)设置、考点(场)考试机设备、机位设置、网络环境、电力保障、视频监控设备等。
(三)监督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形式及效果等。
(四)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包括防范考试作弊措施,考点(场)秩序,考场考风考纪,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
(五)协助被巡考地区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六)听取考试工作人员及考生对会计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巡考工作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巡考工作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会考〔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依据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会计资格考试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善后及媒体沟通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会计资格考试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根据性质、程度、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对会计资格考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不影响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效。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导致会计资格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考试安全和结果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一)因计算机设备、网络和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但可以在1小时内修复。
(二)发现试题明显错误。
(三)因网络、服务器等出现故障,考试结束后无法及时上传考试数据。
(四)其他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完成本场考试的突发性事件。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及其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考区、考点无法继续进行考试。
(二)因机器设备、网络和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且需要变更考试时间。
(三)出现考生集体舞弊现象,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四)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五)考生中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六)其他影响严重且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成立部、省、市三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部级、省级、市级)。
部级负责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工作,指导全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省级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及时上报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市级负责制定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机制,监督检查辖区内各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般性突发事件发生后,考点(考场)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做好情况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省两级应及时掌握辖区内一般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相关情况,凡请示事项应及时给予明确处理意见,并注意排除可能产生的后续影响,相关情况应及时上报。
(一)1小时内能够排除故障并继续考试,应相应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完成本场考试。
(二)一定时间内排除故障且继续考试能够确保不影响下一场考试开始,应在请示省级同意后,相应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完成本场考试。
(三)发现试题明显错误,应逐级上报,由部级负责研究处理。
(四)网络或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及时上传数据,应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待故障排除后进行上传,有关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
(五)发生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市级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需要由上一级作出决定的,应说明具体情况并等候上级处理意见,期间应做好考生情绪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考试工作人员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上报相关情况。市级接报后,应立即给予回应,必要时指派专人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并随时上报有关情况。省级接报后,应迅速研究并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部级接报后,应立即研究,需要给予明确答复的,应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部领导同意后下发通知,必要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处置,控制和化解各类风险。
(一)考试无法在1小时内恢复进行且影响下一场考试开始,应向考生告知停考原因,安抚考生情绪;如尚有其他批次,应妥善安排受影响考生参加其他批次的考试;如无其他批次,应由部级另行安排其他考试时间。
(二)发现考生集体舞弊,或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及损坏公共财产情况,考点应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制止作弊和暴力行为,维护考场秩序。同时,立即逐级上报,并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处。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由部级作出停考或本场考试无效等处理决定。
(三)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时,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发生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事件,考点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影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省、部两级接报后,应迅速做出研判,研究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将不利因素和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九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既要及时进行信息发布,保障考生和社会的知情权,又要严格信息发布纪律,杜绝信息违规和错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网络舆情监控,及时有效清理网络虚假涉考信息。
第十条 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指导市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并建立预警和处置机制。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考〔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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