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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现就201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和学分要求
(一)继续教育对象: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和中初级两个级次。中央国家机关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在京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均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人员应参加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退休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学分要求:参加2019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本年度取得90学分,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分标准
(一)面授培训。
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经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承办(名单见附件),并按照面授课程公布的学时进行学分折算。
(二)网络培训。
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 (www.ggj.gov.cn/kjw)进入“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专栏,可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登录报名并进行学习。累计完成所需学分,经考试合格后予以继续教育登记。
2015-2018年度继续教育补修学分课程将继续开通,请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按年度尽快参加培训。
视同继续教育形式取得学分但未满90学分的会计人员,应通过网络培训补齐学分。
(三)视同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分折算标准。
1.本年度以下事项,视同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
(1)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训或者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4)参加财政部或者国管局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5)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6)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2.本年度以下事项,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学分计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高端人才考试或者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国内会计相关考试和ACCA等国际同等水平会计职业资格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者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国管局或者各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6)参加国管局或者各部门组织的会计类知识大赛,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7)独立承担国管局组织或者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参加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举办的论文评选活动,获得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作为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师资、承担继续教育授课任务的,每天折算为30学分。
各部门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国管局会计业务接待室办理学分登记。
三、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时间。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高级、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课程以公示的培训计划为准。会计人员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进入“继续教育面授课程查询”专栏,查询当月的培训课程安排。
(二)培训内容。
今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仍将区分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两个类别安排培训期次和课程。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继续采用分类别、分专题的培训形式。
四、报名方式
会计人员参加面授培训应按照所选培训机构具体要求报名并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标准执行。
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请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进入“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专栏,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登录报名学习。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传达本通知内容,组织和督促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考核合格后,会计人员可在信息采集后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三)会计人员自愿选择培训机构推荐的培训教材,培训机构不得强行推销、搭售。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电话:88393049 88393050,电子邮箱:ggjkjc@163.com)
附件:
1. 2019-202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2. 2019年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安排
国管局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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