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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形式

环球网校·2019-07-23 12:45:20浏览34 收藏6
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紧张的复习中,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考点内容,可以结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对知识点进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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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1.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

保险单的作用:

(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本身;

(2)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发出以前由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不同于保险单,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

5.其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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