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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环球网校·2019-07-23 12:38:56浏览32 收藏3
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紧张的复习中,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考点内容,可以结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对知识点进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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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即为碰运气的机会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5.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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