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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6月21日)

环球网校·2019-06-21 08:53:37浏览45 收藏9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分享“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6月21日)”本文是根据历年真题考点整理出的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试题,考生要注意与有限合伙企业对比分析,同时注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情结合历年汇总试题进行复习。

编辑推荐: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每日一练汇总(6月21日)

【2017·单选题】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某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下列关于合伙人对此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王某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王某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王某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D.王某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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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017·单选题】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B.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D.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考点点评】此知识点要注意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对比分析,同时注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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