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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存款的概念和种类

环球网校·2019-06-05 17:16:00浏览64 收藏32
摘要 2019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备考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存款的概念和种类,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总

存款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款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存款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1.根据期限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2.根据存款人主体的不同,存款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3.按照存款的币种不同,存款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4.按照支取的形式不同,存款可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等。

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有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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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存款的概念和种类。想获取更多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和试题等资料,可点击如下按钮“免费下载”后进入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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