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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
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⑴ 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⑵ 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⑶ 是有限责任公司。
⑷ 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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