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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3)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可能发生变化。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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