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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的概念

环球网校·2019-05-17 14:15:00浏览44 收藏8
摘要 2019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备考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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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连带责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无限责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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