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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点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公司。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自己的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用先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以上是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东诉讼。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特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免费开通后,可及时收到各省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提醒、考试时间提示等信息。想获取更多《中级经济法》考点和讲义,可点击如下按钮“免费下载”后进入下载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