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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泰财会〔2019〕3号
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院校、省以上驻泰各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9〕1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泰安市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应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省财政厅将对连续3年个人信息(包括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三、采集方式和流程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会计人员登陆泰安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tacz.gov.cn/)或直接登陆山东省财政厅网站(http://czt.shandong.gov.cn/),点击右下角“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面,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根据说明和提示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二)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必须正确选择属地(县市区),否则信息不予确认;没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采集信息。
(三)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人员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管理端,根据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其他要求
(一)信息采集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旨在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提供信息检索和核查,实现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宣传,让广大会计人员充分了解信息采集的重要性,确保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和分析会计队伍现状,制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为会计人员服务的水平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泰安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确认单位列表
泰安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8日
附件:泰安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确认单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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