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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海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为什么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如何登记?何时登记?
解答: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进行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本市在职在岗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主管财政部门采集;本市在职在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会计人员,由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
为了避免影响报考人员资质审核,报考人员应在考试前前往主管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会计人员关系在本市的报考人员,如会计人员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新登记;如原持证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则按属地原则进行更新。
对2018年已在本市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并通过部分科目,但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且符合其他报名条件的人员,请务必于考试前完成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否则,将影响报名资质审核。
报考人员因提交不实信息、伪造报名资质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明知不符合报名条件而报名,以及考试违规违纪的,将承担什么后果?
答: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于提交不实信息、伪造报名资质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明知不符合报名条件而报名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并将相关事项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
报考人员存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12333sh.gov.cn/spta.shtml)公示。
考试结束后,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考试管理机构还将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老师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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