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临近年底报销比较多,无论是购买方还是销受方都应该注意,避免开具的发票无法使用,影响报销业务。
基础信息审核
1、购买方名称必须是全称、无错字,写错加盖发票章无效。
2、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正确,多写、少写、错写都不行。
3、其余购买信息如果是普票没有强制要求填写,一旦填写必须准确。
4、发票专用章盖的合规,不允许加盖多个发票专用章,不得同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5、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销售方信息栏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发票种类审核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压线、错格,不仅是密码区,全部打印区内容都不能压线、错格;所有信息填写完整、准确;销售方的开票人和复核人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专票也必须查询真伪,认证只是抵扣的程序不代表发票合规。
2、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审核标准参照专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3、手填国税发票,严格按照机打发票标准填写,发票内容和金额必须在同一行;手填发票一定要确保验旧后再支付。(要注意很多地区已经取消手写发票,比如北京)
4、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必须严防套票和走逃失联发票。
5、定额发票,包含了地铁充值发票、门票、停车票、部分地区的餐费发票,严防套票和假票。
6、其他票据,机票、火车票、汽车票、非税财政收据必须注意结合业务审核,例如差旅费用审批报告等。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必须登录民航局查询行程单的真伪。
税务风险审核
1、销售货物的发票必须有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除非确实没有规格型号的(比如劳务或服务的发票)。发票上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是必须与实际采购数量一致。
2、适用税目和税率正确,与实际业务相符。
3、发票内容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内容较多可以汇总开票(显示:详见销货清单),根据具体明细在税控系统中开具清单。
4、差额计税差额开票、差额计税全额开票适用正确。
5、2018年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编码简称,该项要求逐步推行,目前允许部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没有编码简称,其余纳税人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显示编码简称。
备注栏审核
1、建筑服务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工程名称。
2、不动产销售发票,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不动产租赁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发票,应将备注起止地点、车种车号以及货物内容。
5、车船税发票,如果是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Q: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开具明细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Q: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Q: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Q: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A: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Q: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Q: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A:可以,以开票日期为准。
Q: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怎么办?A: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Q: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A: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Q: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Q: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也必须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这7项支出不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收入
提醒: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不需要发票。
附件:只需收据,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2、工资薪金支出
提醒:企业平时支付职工的工资不需要发票。
附件:完成个税申报的工资表、工资分配方案、考勤记录、付款证明等证实合理性的工资支出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3、现金性福利支出
好多企业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过节费、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
提醒:企业过节发放职工的现金性福利不需要发票。
附件:过节费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4、支付差旅津贴
提醒: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附件: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5、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提醒: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
附件: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6、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提醒:好多企业经常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注意: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7、最策,企业缴纳的相关责任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