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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地,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销售收入的金额,并在同一会计期间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该商品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转销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
(二)特别地(13种)
1、预收款方式销售(订货销售/先收款再发货)
2、商业折扣方式销售
3、现金折扣方式销售
4、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方式销售
5、销售折让
6、销售退回(事后协商)
7、附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事前约定):区别是否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能够合理估计: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期末估计退货率,冲减收入、成本。
不能合理估计:发出商品时不得确认收入;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收入。
8、售后回购:区别销售时是否约定固定的回购价
未约定,按商品回购时公允价值进行回购(购销,两线处理)。
销售时即约定以固定价格回购,此交易属于融资(并非购销,而是借钱还钱)。
9、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商品销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企业将商品交付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不应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公允价值,通常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有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10、以旧换新销售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销售商品售价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处理(购销两线,不得以差价确认收入)
11、委托代销商品(视同买断/支付手续费方式)
12、已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发货时,产生纳税义务的,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不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
①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②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1)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2)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