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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不转移抵押物占有)。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不能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提示】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