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一)汇票的承兑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3、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二)保证
1、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1)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不得记载: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付款
1.商业汇票: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票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银行本票:自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支票: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