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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5、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6、票据行为的代理: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其代理关系。
(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