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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事务处理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1)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1)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2)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解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