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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 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报名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所有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从2017年开始,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方可在本市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
3.根据《关于本市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8〕13号)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报名基本条件之一,所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方可在本市报名参加中高级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自行承诺符合相关报名条件。
4.对考试合格人员,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将在发放合格证书时进行现场验证审核。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方可取得资格证书。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报考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