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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主要有:
(1)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加计 50%摊销部分;
【解读】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摊销数和计入所得税费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数不能形成 1:25%的配比关系;
(2)拟长期持有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因为未来不会转回;
【解读】若近期准备出售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一般不发生变化,与计税基础不产生差异。
(3)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该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转回;
【解读】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4)初始计量时,分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或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
【解读】这些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长期应付款金额),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5)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的初始确认;
(6)一项资产或负债若不是产生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影响损益),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解读】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该类交易或事项在企业实务中并不多见。
(7)一项负债的确认与偿还若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则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若影响企业的损益,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产生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