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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历年真题:第二章股东出资

环球网校·2018-06-23 08:10:01浏览170 收藏85
摘要 应广大学员的需求,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提供各章节历年真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历年真题:第二章股东出资”考生在每天学习知识点后,需要做些对应的试题来巩固当天学习的考点,本文可以测出学过的知识点是否掌握,考生熟悉历年试题及出题方向。
【历年真题改编-单选题】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商誉作价出资

B.以劳务作价出资

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

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答案】D

【历年真题改编-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答案】C

【历年真题改编-多选题】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答案】ACD

【历年真题改编-判断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答案】对

【历年真题改编-判断题】

公司债权人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答案】错

【解析】对债权人的责任形式是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历年真题改编-案例分析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

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问题: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的抗辩不成立。

(2)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3)因此李某应当在抽逃出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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