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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成清算组
1.概念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清算组
自行清算
清算事由及时间规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
清算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强制清算
清算组组成:可以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出:(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清算组组成:(1)股东、董、监、高(2)社会中介机构(3)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