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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特殊解散原因
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公司,法院应当受理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情形:
(1)两年开不了会:公司持续 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两年无有效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董事互相对立: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管理出现问题: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不受理情形:
(1)知情权受到损害;
(2)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3)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4)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