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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四节仲裁的基本原则

环球网校·2016-01-14 11:16:26浏览79 收藏23
摘要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四节仲裁的基本原则,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四节仲裁的基本原则”,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备考,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前制定学习计划,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中级经济法》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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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环球网校提供仲裁原则内容)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在适用法律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三、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四、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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